据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邓超与南昌韩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。
文书显示,原告邓超诉称,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和线下实体店中,将原告肖像及姓名用于品牌商业广告宣传,欺骗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是其品牌广告形象代言人,达到牟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。被告辩称,其与案外人签订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,案外人享有《分手大师》影视剧照的版权,并授权被告做联动宣传推广使用,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不存在主观故意。
法院审理认为,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。被告在其公众号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,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公众号向邓超赔礼道歉,并赔偿邓超经济损失2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