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严格落实“亮照、亮证、亮规则”
(资料图)
■ 规范开展促销活动
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
■ 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
■ 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
■ 遵守退货规定
■ 保护个人信息
■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
6月9日,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:“6·18”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在即,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,积极营造公平规范、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,结合全省实际,该局发布网络交易经营者“6·18”经营活动提示函。
——严格落实“亮照、亮证、亮规则”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,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,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。
——规范开展促销活动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如实发布信息,明晰促销规则,不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打折信息误导消费者,严禁“先涨价再优惠”、谎称“史上最低价”“全网最低价”以及虚假打折等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——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。网络交易经营者严禁进行虚构交易、刷单炒信、编造用户评价等,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;禁止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,禁止限制、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。
——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因促销降低产品质量,不得掺杂使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;不得发布含色情、软色情、暴力、不良诱导内容等违反公序良俗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信息及销售以上商品。
——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商品,包括危险化学品、涉枪涉爆物品、无证CCC产品、电子烟等。
——遵守退货规定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依法落实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,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、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;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,对法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显著标识并供消费者确认。
——保护个人信息。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公开其收集、使用规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、使用信息,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,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,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,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。
—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,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默认选项的方式,在套餐内增加非必要商品或在套餐外捆绑搭售其他商品,强制消费者购买;要及时受理、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,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,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