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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 刘 酒后来到某农家菜馆,预定次日的晚宴,随后自行到菜馆后院的鱼塘钓鱼,意外溺亡 , 家人 起诉 菜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, 菜馆需要担责吗? ——无需承担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本案中,老刘酒后进入非经营性鱼塘钓鱼,鱼塘方并未收取相应费用,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钓鱼者的安全。菜馆对老刘之前的饮酒行为,也不产生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。老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预见酒后垂钓的危险性,菜馆不存在过错,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,无需担责。《民法典》——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
播音制作:郭岚
文章来源:原创·吉林新闻综合广播
编辑:郭岚、子欣
审核:怀楠
监制:张永华 钟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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